《畜禽肉水分*》強制性國家標準(修訂稿)
畜禽肉水分*
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畜禽肉水分*的要求和檢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鮮凍豬肉、牛肉、羊肉、雞肉和鴨肉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*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9695.15 肉與肉制品 水分含量測定
GB/T 9695.19 肉與肉制品 取樣方法
3 要求
3.1 畜禽肉水分*應符合表1要求。
表1 畜禽肉水分*
單位為%
品 種 指 標
豬肉 ≤ 76.5
牛肉 ≤ 76.5
羊肉 ≤ 77.5
雞肉 ≤ 76.5
鴨肉 ≤ 80.0
4 檢驗方法
4.1 抽樣
按 GB 9695.19 規(guī)定的方法執(zhí)行。
4.2 試樣制備
4.2.1 鮮肉:將剔除脂肪、筋、腱后的肌肉組織用絞肉機(孔徑不大于4mm)至少絞兩次。絞碎的樣品應盡快測定,若不立即測定,應密封冷藏貯存,防止變質和成分發(fā)生變化。貯存的樣品在啟用時應重新混勻。
4.2.2 凍肉:自然解凍,并記錄解凍前后的樣品重m1 和m2(至0.01g),解凍后的樣品按本標準4.2.1制備。
4.3 測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(仲裁法)
按 GB/T 9695.15 規(guī)定的方法測定。
4.4 測定方法2 紅外線干燥法(快速法)
4.4.1 原理
用紅外線加熱將水分從樣品中去除,再將干燥前后的質量差計算成水分含量。
4.4.2 儀器
4.4.2.1 紅外線快速水分分析儀 水分測定范圍0-100%,讀數(shù)精度0.01%,稱量范圍0-30g,稱量精度0.001g。
4.4.3 測定
接通電源并打開開關,設定干燥加熱溫度為105℃,加熱時間為自動,結果表示方式為 0-100%。
打開樣品室罩,取一樣品盤置于紅外線水分分析儀的天平架上,并回零。
取出樣品盤,將約5.00g按本標準4.2.1制備而成的樣品均勻鋪于盤上,再放回樣品室。
蓋上樣品室罩,開始加熱,待完成干燥后,讀取在數(shù)字顯示屏上的水分含量。在配有打印機的狀況下,可自動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。
4.5 測定結果表述
4.5.1 鮮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.3或4.4的測定值報告結果。
4.5.2 凍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(1)計算:
式中: X ——水分百分含量; m1 ——解凍前樣品質量,單位為克(g);
m2 ——解凍后樣品質量,單位為克(g);C ——解凍后樣品的水分百分含量。
根據(jù)國家標準《鮮、凍片豬肉》(GB9959.1-2001)中4.5條的規(guī)定,鮮、凍片豬肉理化指標中水分含量不得超過77%,5.2.3條規(guī)定測定水分含量的檢驗方法“干燥箱干燥法”(仲裁法)按國家標準《肉與肉制品 水分含量測定》(GB9695.15-1988)中規(guī)定的條件和方法檢測;“紅外線干燥法”(快速法)按照國家標準《畜禽肉水分*》(GB18394-2001)中規(guī)定的條件和方法檢測。采樣時依據(jù)國家標準《肉與肉制品 取樣方法》(GB9695.19-1988)中有關內(nèi)容實施。
1、取樣程序應使所取原始樣品盡可能有代表性,取樣部位和樣品量能滿足分析項目的特殊要求,取樣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樣、復驗和留樣備查的總量。
2、取樣工具應清潔、干燥,不得影響樣品的氣味、風味和水分組成。
3、鮮肉必須用剔除脂肪、筋、腱后的肌肉,檢樣和復樣應冷藏保存于密閉容器內(nèi),防止樣品變質或水分損失。
4、采樣后應盡快安排檢測,分析樣品zui多不能超過24小時,備查留樣應保存在0-4℃之間,防止肉樣解凍時水分損失。
5、若檢測結果水分含量超過77%,判定該被檢樣品水分含量超標,為不合格品,而不能隨意判定為“注水肉”。根據(jù)《生豬屠宰管理條理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定點屠宰廠(場)屠宰的生豬產(chǎn)品未經(jīng)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(jīng)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,不得出廠(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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